履约期间,其他经营活动重大违法记录对续签合同的影响

【案例看台】

履约期间,其他经营活动重大违法记录对续签合同的影响

■ 罗娟 杨保清

案情回顾

S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某项服务,招标文件确定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的服务合同期满后,S单位有权视供应商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其中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主要以履约评价表列明的各项考评得分为准,S单位可根据供应商履约评价表得分等级决定是否续签服务合同。

L公司中标后与S单位签署了第一份为期一年的服务合同,第一年服务合同期满前,经S单位考评,L公司履约评价得分情况符合继续签署服务合同的条件。但就在双方准备续签第二年的服务合同时,S单位通过政务平台查询到,L公司在履行服务合同期间因在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处罚种类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该条规定,S单位是否有权以L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与其签署第二年的服务合同从而终止双方的服务关系呢?

分析探讨

关于S单位是否有权因L公司其他重大违法经营记录而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业界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S单位不能以此拒绝与L公司续签服务合同,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应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响应要约之时,而不应泛指到供应商中标之后履行中标合同活动期间,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要规制的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限制;其次,结合本案例,招标的服务期限为三年,之所以分期签署合同,这是基于招标人要对供应商上一年履约情况进行考察,除非招投标文件或服务合同有明确约定,将供应商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的违法情况也列入履约评价考核,并将其作为是否续签合同的条件之一,否则供应商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的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应作为影响续签合同的因素;第三,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如果本项目签署的是一次性三年期的服务合同,在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招标人仅以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其他经营活动的重大违法记录而解除合同,这无疑将面临较大的涉诉及败诉风险。故本案中,既然招标文件及服务合同均未规定,供应商在履行服务合同期间因其他违法记录而影响服务合同续签或履行的情形,则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与供应商续签第二年的服务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未明确指向仅针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也未限定为本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的重大违法记录,则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作限制性解释,应当泛指,供应商只要是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经营活动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况且,供应商在履行服务合同期间因其他经营活动的重大违法记录,本身就说明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度在降低,由其继续履行服务合同也将面临一定的风险。故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显然已不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续签署第二年的服务合同。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安全起见,笔者建议,本案中,如果S单位因为L公司其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而对其继续履约能力产生信任危机的话,且S单位认为L公司可以继续良好履约,那么其可与L公司协商由L公司签署“保证其他经营活动遵纪守法并同意承担不利后果”的承诺函。当然,最稳妥的做法则是,招标人在今后的招标文件以及与供应商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在其他经营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届时招标人就可以根据相关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责任,包括不予续签合同等。

(作者单位:罗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杨保清,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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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